家住淮南田家庵区29岁的无业人员刘某某,采取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交易贩卖冰毒,依然是难逃法网。5月19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988年出生的刘某某,整日游手好闲,不愿工作又苦于没有钱花,他发现贩卖毒品不仅可以快速“致富”,为了躲避打击,他竟然玩起了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也更加方便和“隐秘”。
201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孟某出售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克。同年12月13日中午,吸毒人员孟某被抓获后,为了立功主动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想再次购买冰毒,双方商定购买3克,孟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900元,当日下午双方在淮河新城某室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收缴冰毒疑似物,经称重为1.68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