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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5-31  点击量: 443

    2010320日,四川省金阳县春江乡综合市场,唐某和孟华军因开设赌场分赃不均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唐某的表侄龙玖林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刺向孟华军。随后,唐某驾车携龙玖林离开现场。因伤情过重,孟华军抢救无效死亡。

    20108月,龙玖林的家人找到孟华军的家属,准备对孟华军的死作民事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同年111日,一个名叫“蒋晓波”的未成年男子主动向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投案,称是他将刀刺向了孟华军。

    四川省金阳县法院一审认定的证据中,户籍信息显示:蒋晓波,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户口所在地址为湖南祁阳县茅竹镇三房村6组,19951116日生,现年15岁。

    最终,2011年,四川省金阳县法院原判认定,“蒋晓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法院判决“蒋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案的明明是年满19岁的龙玖林,入狱的为何是未成年的“蒋晓波”?直到2015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真相才被揭露出来。

    原来,2010321日,知道孟华军死亡的消息后,唐某给了龙玖林1万元,还找人给龙玖林伪造了未成年人的身份,让龙玖林获得从轻处罚。这个“新身份”就是“蒋晓波”。

    判决书显示,龙玖林在供述中称,唐某告诉他,办一个未成年的假身份去投案自首,就会判得轻些,“到时候坐几年牢就出来了”。

    于是,在唐某和唐强等人的安排下,年仅15岁的“蒋晓波”投案自首。投案后,龙玖林均以“蒋晓波”的身份接受审判。

    东安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唐某在孟华军被害一案中,帮助涉案人员龙玖林逃匿,为其提供人民币1万元,并为使龙玖林得到从轻处罚,伙同他人为龙某某办理虚假未成年户口,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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