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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6-04  点击量: 378

    2015年农历十月初八,刘某与和某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当天,刘某父母支付1000元给和某作见面礼。后刘某与和某开始生活在一起。

    2015年农历冬月初八,双方按照风俗到和某家中取得同意,刘某通过介绍人将彩礼5万元交给和某父母,另给和某亲友红包1200元。刘某父母另给和某1000元红包。201626日,刘某与和某举行婚礼。

    2016320日,刘某与和某发生纠纷而分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举办婚礼花费部分彩礼,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的生活消费。最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和某家退还了刘某家彩礼25000元。

    法官释法

    原告刘某因婚姻花费一定数额的彩礼。后来,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彩礼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在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故意不为,同时,双方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部分彩礼费用,在共同生活中也花费了部分彩礼费用,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和某退还彩礼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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