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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名男子砍两棵红豆杉后主动补栽赎罪 法院判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节    时间: 2017-07-03  点击量: 438

    2015年上半年,泸州古蔺县三名男子,砍了2棵红豆杉树木,准备拿回家做蒸饭的“甑子”。哪想,红豆杉树木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植物大熊猫”之称,三人因此涉嫌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砍伐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没想到回家之后,此事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发现。在派出所调查时候,龙永贤主动交代问题,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在公安的调查取证阶段,龙永贤知道自己犯了大错,便辞去村干部职务。“2014年村上1组与4组的一片森林被大火毁了之后,由于是中间地带,还没被补栽树木。”于是自己买了600株树苗,与涉事的另两家人一起,历时一个星期按照规定间距,栽了2.8亩树苗。

    尽管补栽树苗还不够高,与杂草在一起也不明显,但龙永贤介绍,明年再来看时,树苗就要长到1、2米高。“希望这片补栽的森林能为自己赎罪。”

    不仅如此,在该村的新村建设中,龙永贤又花1000余元,购买48棵桂花树木,为新村绿化。

    判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法官李永,被告人龙永贤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龙永贤、龙汝静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但是,龙永贤三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均积极植树造林,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除此之外,被告人龙永贤还曾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日前,古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李永介绍,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古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龙永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另两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处罚。

    李永还表示,红豆杉等珍稀生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环保部门。还要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加强对珍稀动植物的了解,从而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将珍稀生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从源头遏止盗猎盗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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