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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伙溺亡天鹅湖家属上诉法庭索赔 二审改判管理单位无侵权责任

    王节    时间: 2017-07-12  点击量: 389

    去年4月23日凌晨3点前后,合肥政务区天鹅湖巡逻人员在湖边巡逻时,意外发现3双鞋子和3部手机,一直无人认领。当天上午,手机主人身份得到确认,是一男两女,男子为一公司员工,两名女生为省城一所学院的学生,下午13时前后,在天鹅湖南岸3人遗体被打捞上岸。此事发生后,有死者的家长将天鹅湖的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溺亡小伙的家人起诉管理单位

      据了解,起诉天鹅湖管理单位的是男性死者小军(化名)的家人,小军刚满20岁,舒城县人,事发前住在经开区一小区,是一公司的员工。

      去年4月21日晚,小军与两名女生饭后到天鹅湖公园游玩。次日凌晨3时许,天鹅湖公园巡逻人员在湖边坐椅上发现三部手机、三双鞋袜,以及啤酒易拉罐、零食、香烟、打火机等物品,呼叫无人应答后报警。

      当天13时许,公安机关将小军等三人的遗体打捞上岸。经鉴定,小军是溺水身亡。

      小军的家人认为,对小军的溺亡天鹅湖的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将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管理单位担责一成

      据了解,天鹅湖平均水深2米。政务区建设指挥部按照《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对天鹅湖进行管理,在湖边设置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字样的警示标牌,并安排人员巡逻。

      一审法院认为,天鹅湖是开放性的人工园林景观水域,由于水域面积较大且水深坡陡,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天鹅湖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尽最大可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游客发生溺水事故。

      从事故现场情况来看,小军等人将鞋袜脱下,显然是自愿下水。当时为4月下旬,气温、水温尚不适宜在露天水域游泳,小军等人此时酒后夜间下水,极大增加溺水的危险性。因此,小军等人夜间溺水身亡,主要是由于自身不当行为导致。

      但是,如果政务区建设指挥部能加强夜间巡逻和防范措施,还是有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军等人下水,从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综合本案各方面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政务区建设指挥部对小军溺水身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小军家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

      上诉称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政务区建设指挥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小军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他们与小军溺水身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天鹅湖作为园林景观湖,管理单位已在湖区设置了120块“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24小时巡逻,湖区管理者已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小军不顾危险提示,在深夜酒后自行下水,从而导致溺水身亡的后果,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小军家人表示,小军是在湖边趟水,滑下去导致无法上岸而溺水身亡,因此该湖存在安全隐患,而“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不是有效措施。

      二审改判管理单位无侵权责任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天鹅湖作为园林景观湖,目的是为了美化环境、改善城市面貌,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公益设施,不具备戏水、游泳等功能和自然条件,并不具有营利性质。政务区建设指挥部对天鹅湖的管理活动也未向公众谋取利益,应负有保障游览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而不应以其等同于经营者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者在天鹅湖湖区范围内较为密集地安置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且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逻。

      然而,小军是夜晚主动下水,当时气温、水温尚不适宜在露天水域戏水、游泳。小军对自身安全的放任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政务区建设指挥部安排的巡逻人员在发现小军遗留在湖边的手机、鞋袜等物品后及时寻找失踪人员并报警,处置行为妥当,并不存在延误救援的情形,因此对游客自行违反湖区的禁止性警示内容导致的损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军家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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