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警示案例 【案例】 2024年2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某在代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手动将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的签订地由“某一市”改为“某二市”,以达到其将本案留在某二市管辖的目的。 2025年6月,某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汪某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某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汪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致。 【警示】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汪某擅自篡改合同签订地以规避案件管辖的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司法诚信原则,其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教训深刻,为全体律师敲响警钟,具体警示如下: 一、必须恪守诚信执业底线,严禁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证据等关键法律文书,通过篡改证据虚构管辖连接点,属于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和司法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与管辖规则,不得滥用程序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律师应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规避管辖、虚构事实等方式干扰正常司法秩序,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操控案件管辖的行为,均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三、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并行,违规成本极高,切勿心存侥幸 律师违法违规不仅会面临司法局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还会同步受到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二者叠加将直接影响执业资格与职业声誉,必须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司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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