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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字体: 大 中 小 】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22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xx,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蔡xx,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xx省xx县xx镇xx工业区xx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200x)x民一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本案经(200x)x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须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即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现在判决书生效已一个月余,已逾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故拖延,请求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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