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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诉刘**物权确认纠纷案的起诉状
【字体: 大 中 小 】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07

民事诉状

原告:顾**,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移民,住**区金东村37号

被告:刘**,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区黄村乡戈剳行政村张了自然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座落**区金东村丽国用(2006)第4082号土地使用证【即原**国用(2003)第11186号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人民币196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市黄村水库移民安置户,2000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地址(基)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金东村的国家安置房土地两间共70㎡作价人民币73800元转让给被告。嗣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该土地上建成四层钢混结构楼房。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因上述土地买卖纠纷经**区(2006)莲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顾**与被告刘**于2000年8月12日签订的关于**国用(2003)第11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买卖地址转让协议无效”。2006年7月12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没收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款项人民币738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760元的行政处罚。2006年9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土地给原告补发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丽国用(2006)4082号。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市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规划许可证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发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明。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地基上建房的行为违法,该地上建筑物应归原告所有并补偿原告人民币196425元。原告也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

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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