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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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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88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造和谐社会”的要求。2005年12月30日,谢旭人局长签发了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好总局的文件精神,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脱钩改制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14号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的矛盾突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降低遵从成本,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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