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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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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301)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40号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2006年8月9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失效日期: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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