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转知你们,请各单位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6]27号)精神和工作要求,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营造本市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