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财法[2006]19号 北京、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南、云南、深圳、陕西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事务所办法和注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其实施效果,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