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