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青发[2006]55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鼓励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共青团中央在2002年颁行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制定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两个便利化”,深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夯实志愿服务事业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共青团中央 2006年11月7日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