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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学分登记及重新注册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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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学分登记及重新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市将开展2001年、2002年获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学分登记及重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2001年、2002年获证并注册登记的初级和中级质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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