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台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两岸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现就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均可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该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