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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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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245号
【发布日期】 2006-12-15
【实施日期】 2006-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行业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制度”),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告制度》的意义,切实落实好《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公告制度》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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