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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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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重要性原则,明确重要性概念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第四条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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