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准则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四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