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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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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 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 承接与保持业务
 
  第五条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
  (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条 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第十条 在完成其他鉴证业务前,如果委托人要求将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这一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业务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
  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
  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因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四)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五)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六)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二条 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阶段,而是整个其他鉴证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变化或获取的证据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修订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进而修改计划实施的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三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便为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考虑鉴证对象特征;
  (二)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三)确定需要特殊考虑的领域,比如显示存在舞弊的迹象、需要特殊技能或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四)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价其数量的持续适当性,并考虑其性质因素;
  (五)实施分析程序时确定期望值;
  (六)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以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七)评价证据,包括评价责任方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程度,并考虑这种了解是否足以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二节 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十八条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鉴证对象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 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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