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 (一)收入来源单一; (二)会计记录简单; (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型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审计目标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 如果小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