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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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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章 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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