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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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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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