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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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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需信息。
  第六条 治理层有责任确保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审计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允许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管理层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理层的要求,设立与商业银行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所审计或核查的业务活动,并独立于日常内部控制过程。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组成部分都应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核查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管理层应当建立能够确保内部审计建议得到考虑、并在适当时得以实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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