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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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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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