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