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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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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本准则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第三条 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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