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已正式施行,原《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为做好150号部令与75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0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依然有效,有效期满时,按150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2007年3月1日后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申报材料,按150号部令规定受理。 三、按照150号部令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将主要进行如下调整: 1、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时,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时,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3、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有效期均由原来的2年延长为4年。 4、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我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