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07]42号
【发布日期】 2007-03-09
【实施日期】 2007-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为做好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再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二、国家局将另行制订和公布药品再注册具体实施方案。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