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环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完成。为做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陆军、王振刚 电话:(010)66556111、(010)6655664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