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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120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实施日期】 2007-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环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完成。为做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陆军、王振刚
  电话:(010)66556111、(010)6655664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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