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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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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实施日期】 200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注册
  (一)各级跆拳道协会应每年对所批准的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二)国家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到中国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同时携带裁判员证及交纳注册费50元,第一次需携带免冠2寸照片三张,规定格式裁判员注册表一张并加盖省级跆协公章。注册时间为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
  (三)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由各省级跆协进行管理,并每年将注册情况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没有省级跆协的地区,一级裁判员按照上条规定,统一到中国跆拳道协会注册。
  (四)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区)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报省级跆协备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中国跆协将暂停其注册:
  (一)受到中国跆协处罚;
  (二)受到赛区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处罚;
  (三)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无故不参加执裁;
  (四)无故不参加相关培训;
  (五)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及裁判员守则。
  第五条 每年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跆协将在协会网站上通报注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别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证书方能参加大众跆拳道临场制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  附表:裁判员注册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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