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说明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  
【发文字号】 工商外企注函[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说明
工商外企注函[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科):
  根据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的赋号规则做以下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使用“4”或“5”作为8位顺序码的首位数字(由左至右),其中“4”代表“法人”,“5”
  代表“非法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辖区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予一个外商投资企业。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新的赋号规则对其赋号;2007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的注册号。应保证每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号的唯一性,且在存续期间始终不变。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