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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08)27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的认定
  (一)对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出具有关初审同意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1),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
  (二)对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初审部门出具有关初审同意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2),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证明中加盖的印章需为经注册中心及建管处备案的各区县建委初审部门的印章,其他机构印章不予认可。
  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流程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达标的,建管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打印企业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企业,但在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完善建造师注册手续。
  (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的建造师注册资格批准后,除市属集团总公司企业外,企业应当持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到所属区县建委告知建造师注册情况。市属集团总公司企业到市建委告知建造师注册情况。经各区县建委或市建委核准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将资质审批系统中人员资料及时更新。
  (三)各区县建委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条件未达到资质标准,或未在规定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建筑师注册手续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七条,责令企业一个月内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企业注册建造师条件仍不达标的,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撤回原行政许可。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附件:1.一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初审证明
建筑业管理处: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及《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的规定,经初步审核,XXX公司XXX同志基本达到一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条件。
特此证明。
附: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汇总表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2.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初审证明
建筑业管理处:
根据《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的规定,经初步审核,XXX公司XXX同志基本达到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条件。
特此证明。
附:申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汇总表
(北京市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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