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行函[2008]107号
【发布日期】 2008-12-0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财行函[2008]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国税函[2008] 914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国税局免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范围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中确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29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00个县(市、区)。
  二、同意四川省国税局全额退还四川省地震灾区2008年7月1日后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已收的工本费。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