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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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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建建发[2009]7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审查办理时间要求,简化手续,缩短审查时间,高效率地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

 

  一、一级建造师

  (一)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

  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  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收到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二)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二、二级建造师

  (一)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

  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公示有异议人员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就准予注册人员发布通告。

  (二)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1、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2、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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