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8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外供货商应通过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提交电子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2004年第75号、2004年第99号、2004年第119号、2005年第17号、2005年第103号、2005年第131号、2007年第87号等9个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 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5)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外供货商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8)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B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二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外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国外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进口废物原料。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第二十八条 变更和延续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程序比照第二章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1) | □注册登记延续(2) |
□注册登记变更(3) | □重新申请(4) |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 (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 (8)
联系电话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二○○九年版
供货商名称 | (10) |
商业登记地址 | (11) |
办公地址 | (12) |
法定代表人 | (13) | 邮编 | (14) |
电话 | (15) | 传真 | (16) |
电子邮件 | (17) |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 (18) | 原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 (19) |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 (20) |
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 | (21) |
企业基本情况 |
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 |
名称 | 规模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22) | (23) | (24) | (25) | (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情况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效截止日期 |
(33) | (34) | (35) | (36) |
| | | |
| | | |
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
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 | (37) | 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 (38) |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 | □收购 □生产加工(39) |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 | (40) |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
年份 | 种类 | 出口量(批次/重量) | 检验检疫合格率 |
(41) | (42) | (43) | (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请 人 声 明 | 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规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环境保护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授权的机构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45) (企业印鉴) 年 月 日(46) |
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申请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从http://scrap.eciq.cn网页直接进入,选择“供货商注册登记”专栏)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9)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0)同第(6)项。
(11)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2)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3)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4)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5)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6)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7)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8)如申请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9)填写已获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20)申请目的为变更申请的,填写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否则无需填写。
(21)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中“注册登记供货种类”的划分,填写拟申请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
(22)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主要部门的情况,拥有下属打包厂的,应同时填写打包厂的相应情况。
(23)属于企业品质检测、人力资源等非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办公室面积大小及计量单位,属于打包厂等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年加工、生产能力。
(24)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数。
(25)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26)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7)填写申请企业自有的生产性和检测性设备的相应情况,生产设备包括打包机、分选机、叉车、堆包机、清洗设备等,检测设备包括放射性检测、重量检测、水分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8)填写相关设备的规格型号。
(29)填写相关设备在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如“清洗”、“烘干”、“切割”、“筛选”、“压缩”、“打包”、“称重”、“水分测定”、“放射性检测”等)。
(30)填写相关设备的台/套数量。
(31)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32)填写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3)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RIOS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34)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特种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5)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6)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7)填写申请企业开展经营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出口过的,填写“0”。
(38)填写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出口过的,可不填,为空。
(39)填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来源,选择“收购”或/与“生产加工”,在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或全选。
(40)填写境外主要装运口岸的名称。
(41)填写包括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出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09年11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09年1~10月份,2008年全年、2007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42)填写所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具体要求同第(21)项。
(43)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44)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中国大陆被实施检验检疫的批次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4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签名和企业印鉴,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复印无效。
(46)填写申请书的填写日期。
三、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各一份: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打印并有法定代表人手签名和企业印鉴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和/或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所有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四、申请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应提交以下书面变更申请材料各一份:
1、对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2款所列材料。
2、对企业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所列材料。
3、对申请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5款所列相关材料,以及新增种类的有关作业指导书(含: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
五、申请延续注册登记的,应提交第一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书面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六、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提交
在电子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提交到国家质检总局,并注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或变更、延续)材料”,具体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086-10-82260092 联系传真:0086-10-8226016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
大类 编号 | 注册登记供货种类 | 细类名称 | HS编码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一 | 橡胶废料 | 橡胶废料 | 4004000090 |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粉、粒 |
二 | 冶炼矿渣 | 含锰冶炼渣 | 2618001000 |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 |
氧化铁皮 | 2619000010 |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
含钒冶炼渣 | 2619000020 | 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
渣钢 | 2619000030 | 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 |
含锌冶炼渣 | 2620190010 | 含锌大于12%的烧结铅锌冶炼矿渣(用作锌冶炼的原料) |
含铜冶炼渣 | 2620999020 | 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其他铜冶炼渣 |
|
三 | 木及软木废料 | 木废料 | 4401300000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
软木废料 | 4501901000 | 软木废料 |
四 | 废纸 | 废纸 | 4707100000 |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
4707200000 |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 |
4707300000 |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4707900090 |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 |
五 | 废纺织原料 | 废动物毛 | 51031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 |
51032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5103300090 | 其他动物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51040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
废棉 | 5202100000 |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5202910000 | 棉的回收纤维 |
5202990000 | 其他废棉 |
废化纤 | 5505100000 | 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5505200000 | 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废织物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六 | 金属和合金废料 | 废钢铁 | 7204100000 | 铸铁废碎料 |
7204290000 |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7204300000 | 镀锡钢铁废碎料 |
7204410000 |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
7204490090 | 未列明钢铁废碎料 |
7204500000 |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
7204210000 | 不锈钢废碎料 |
废有色金属 | 7112911010 | 金的废碎料 |
7112911090 | 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 |
7112921000 | 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铂) |
7404000090 | 其他铜废碎料 |
7503000000 | 镍废碎料 |
7602000090 | 其他铝废碎料 |
7902000000 | 锌废碎料 |
8002000000 | 锡废碎料 |
8103300000 | 钽废碎料 |
8101970000 | 钨废碎料 |
8104200000 | 镁废碎料 |
8106001092 | 其他未锻轧铋废碎料 |
8108300000 | 钛废碎料 |
8109300000 | 锆废碎料 |
8112921010 | 未锻轧锗废碎料 |
8112922010 | 未锻轧的钒废碎料 |
8112924010 | 未锻轧铌废碎料 |
8112929011 | 未锻轧的铪废碎料 |
8112929091 | 未锻轧的镓、铼废碎料 |
8113000010 | 碳化钨废碎料(包括粉末状的) |
七 | 混合废金属 | 废汽车压件 | 7204490010 | 废汽车压件 |
废五金 | 7204490020 |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
废电线电缆 | 7602000010 |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废电机 | 7404000010 |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八 | 废船舶 | 废船舶 | 8908000000 |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
九 | 糖蜜 | 制糖剩余糖蜜 | 1703100000 | 甘蔗糖蜜 |
1703900000 | 其他糖蜜 |
十 | 废塑料 | 废塑料 | 3915100000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3915200000 |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3915300000 |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3915901000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
3915909000 |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十一 | 矿产品废料 | 云母废料 | 2525300000 | 云母废料 |
十二 | 皮革废料 | 皮革废料 | 4115200090 | 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 |
十三 | 硅废料 | 硅废碎料 | 2804619001 |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
2804619090 |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
注:废船舶国外供货商无须注册登记。
附件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
申请注册登记供货商名称:
受理意见: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对你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我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实施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
申请注册登记供货商名称:
受理意见: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对你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缺少以下文件:
请于 年 月 日前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注: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程序、表格、常见问题见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或咨询电话0086-10-82260092。
附件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
申请注册登记供货商名称:
受理意见: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经对你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申请,主要原因是:
补正材料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注: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程序、表格、常见问题见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或咨询电话0086-10-82260092。
附件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评审记录
□初次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证书编号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国别/地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二○○九年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计算机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评审记录存档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三、文件评审应对照注册申请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根据情况在“判定”栏内选择打“√”,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审核情况。
四、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加评审记录。
五、本记录作为注册登记评审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漏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文件评审记录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申请/证书编号: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判定 | 客观描述 |
1 | 注册申请书 □有 □需补正 | 1.1申请书是否打印填制 1.2申请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1.3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手签 1.4印章是否原件 1.5其他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2 | 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和/或税务登记文件 □有 □需补正 | 2.1是否提供中文翻译件 2.2企业名称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3是否有明确注册地址 2.4是否有明确法定代表人 2.5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3 | 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有 □需补正 | 3.1组织机构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3.2部门职责是否明确 3.3其他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4 | 固定办公场所及加工场地的资料(需有测量尺寸与计量单位的平面图和影像文件) □有 □需补正 | 4.1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平面图 4.2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影像文件 4.3是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4.4是否提供加工场所影像文件 4.5其他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5 | ISO9000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或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有 □需补正 | 5.1核查认证证书真伪 5.2证书彩色复印件 5.3引用外来文件的清单(公约、目录、标准等) 5.4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 5.5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 5.6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 5.7员工培训制度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6 | 各年度的装运前检验证书/通关单复印件,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适用延续申请) □有 □需补正 | 6.1是否提供各注册种类的废物原料的证书/通关单 6.2是否提供各年度的废物原料的证书/通关单 6.3 企业名称与装运前证书/通关单是否一致 6.4是否提供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审核流程 |
审核人 | | 审核日期 | | 审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校核人 | | 校核日期 | | 校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复核人 | | 复核日期 | | 复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校复人 | | 校复日期 | | 复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附件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条件,准予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供货商名称:
国别/地区:
公司地址: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国外供货商名称):
经评审,你单位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 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登记。
具体原因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现场检查记录
申请/证书编号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国别/地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二○○九年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现场检查记录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三、现场检查时,考核组应在《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中“评定意见”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理由。考核过程中,遇到检查项目以外的情况需描述或“客观描述”栏目不足以填写的,可将相关内容记录在记录表的“其他记录”栏。
(1)存在以下情况的,撤销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0分以上,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6分以上;
(2)存在以下情况的,对国外供货商供货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0(含)至15分,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36(含)至12分;
(3)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合格: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15(含)分以下;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目扣分数共计12(含)分以下。
四、本记录中各考核记录表可根据工作分工,由考核员分别填写完成。
五、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加检查记录。
六、本记录作为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国外供货商的后续监督现场检查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漏填。
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
证书编号:
核查项目 | 考核 内容 | 提供证据 | 评定意见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
贸易类 | 加工类 |
文件 | 记录 | 现场 | 符 合 | 不适用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贸易 | 加工 |
1.基本条件 | 1.1合法、诚信经营,真实存在,是所在国合法的经营企业 | | | | | | | | | 1.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顺利联络到该企业 | 2.5 | 2.5 |
| | | | | | | | 2.企业申请注册的地址真实存在 | 100 | 120 |
| | | | | | | | 3.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应有效 | 100 | 120 |
| | | | | | | |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真实存在,与申请材料一致 | 100 | 120 |
| | | | | | | | 5.加工或贸易与申请材料相符 | 2.5 | 2.5 |
| | | | | | | | 6.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 | 5 | 5 |
| | | | | | | | 7.企业的办公地址与申请材料一致 | 5 | 5 |
1.2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 | | | | | | | | 8.企业的平面图、照片或面积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 | 2.5 | 2.5 |
1.3企业近三年的出口情况 | | | | | | | | | 9.能提供对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相关证明 | 2.5 | 2.5 |
| | | | | | | | 10.有退运情况的企业应有相关处理记录 | 5 | 5 |
核查项目 | 考核 内容 | 提供证据 | 评定意见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
贸易类 | 加工类 |
文件 | 记录 | 现场 | 符 合 | 不适用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贸易 | 加工 |
2.质量控制与管理 | 2.1企业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获得认证证书,并与申请资料一致 | | | | | | | | | 11.能提供申报材料中的相关环境质量体系认证资格证书 | 5 | 5 |
| | | | | | | | *12.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基本保证产品符合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环控标准的要求 | 2.5 | 2.5 |
2.2企业熟悉中国进口废物原料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 | | | | | | | | 13.能提供所经营废物原料的中国环控标准 | 2.5 | 2.5 |
| | | | | | | | 14.熟悉经营废物原料的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环控标准的基本要求 | 5 | 5 |
| | | | | | | | 15.了解中国最新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 2.5 | 2.5 |
| | | | | | | | 16.了解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2.5 | 2.5 |
核查项目 | 考核 内容 | 提供证据 | 评定意见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
贸易类 | 加工类 |
文件 | 记录 | 现场 | 符 合 | 不适用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贸易 | 加工 |
2.质量控制与管理 | 2.3仪器设备 | | | | | | | | | 17.拥有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请材料相符 | 5 | 5 |
| | | | | | | | 18.拥有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在正常运行 | 2.5 | 2.5 |
| | | | | | | | 19.建立了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的校准制度且定期校准 | 2.5 | 2.5 |
2.4组织机构 | | | | | | | | | 20.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包含原料验收、检验、培训部门且岗位设置与申请资料一致 | 5 | 5 |
| | | | | | | | 21.明确了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与申请资料一致 | 2.5 | 2.5 |
| | | | | | | | 22.检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 2.5 | 2.5 |
| | | | | | | | 23.制定了培训计划或时间表 | 2.5 | 2.5 |
| | | | | | | | 24.培训计划内容覆盖了企业申请资料中相关培训内容 | 2.5 | 2.5 |
| | | | | | | | 25.具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新进人员按照培训计划进行了培训 | 2.5 | 2.5 |
| | | | | | | | 26.质量管理人员了解其工作职责 | 2.5 | 2.5 |
核查项目 | 考核 内容 | 提供证据 | 评定意见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
贸易类 | 加工类 |
文件 | 记录 | 现场 | 符 合 | 不适用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贸易 | 加工 |
2.质量控制与管理 | 2.5生产过程 | | | | | | | | | 27.有相对固定的废物原料来源和供应商 | 2.5 | 2.5 |
| | | | | | | | 28.有对其供应商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的能力定期进行评审 | 2.5 | 2.5 |
| | | | | | | | *29.具有原料验收制度且有记录 | - | 2.5 |
| | | | | | | | *30.原料验收标准符合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环控标准 | - | 5 |
| | | | | | | | *31.设置废物分选工序以满足中国环控标准对夹杂物的限量规定 | - | 2.5 |
| | | | | | | | *32.厂内垃圾或废弃物暂存点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和明显标示 | - | 5 |
| | | | | | | | *33.货物的检验状态、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 - | 5 |
| | | | | | | | 34.制定了货物检验制度 | 2.5 | 2.5 |
| | | | | | | | 35.最终检验标准符合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的环控标准 | 5 | 5 |
| | | | | | | | 36.对最终检验进行了记录 | 5 | 5 |
| | | | | | | | 37.有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措施 | 2.5 | 2.5 |
核查项目 | 考核 内容 | 提供证据 | 评定意见 | 现场检查 | 不符合项目 扣分数 |
贸易类 | 加工类 |
文件 | 记录 | 现场 | 符 合 | 不适用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贸易 | 加工 |
3. 其他 | 3.1纠正措施 | | | | | | | | | 38.对中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现环保不合格情况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退运或整改) | 5 | 5 |
注:加工类供货商检查项目共38项;贸易类供货商检查项目共32项,带“*”项不适用。
客观描述 |
基本条件 | 1.1 | |
1.2 | |
1.3 | |
质量控制与管理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其他 | 3.1 | |
其他记录 |
|
考核报告和结论 |
| |
考核组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