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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要求部分外资认证机构调整注册资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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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4-18
【实施日期】 2003-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认监委关于要求部分外资认证机构调整注册资本的通知
 
 
各外资认证机构: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委在审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对注册资本要求为不低于35万美元。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的变化,部分外资认证机构的注册资本已经不能满足《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使认证机构能够持续满足《条例》的要求,请存在上述问题的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注册资本规模,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并将商务和工商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报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联系电话:010—82262740,82262703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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