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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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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8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局2005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的计算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没有余额缴纳税款的和虽有余额但用以缴纳税款后仍有部分税款欠缴的。因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金额应该是纳税人当期实现的税款扣除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部分。
  二、关于受理时限问题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为保证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批复,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审核和报送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三、对各单位上报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涉及两个税收管理处管理的税种时,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多的税种为主,向相关税收管理处报送资料;对涉及涉外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向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资料。
  四、关于受理审核责任的问题
  《办法》对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审核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相关审核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按规定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审核、审批栏内填写意见。
  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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