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00108;实施日期:20100301)修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1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