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5]36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加强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强化注册工程师在勘察设计中的作用。 二、我省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初审后集中上报国家建设部审批。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按专业职责分工,由省相关职能部门在注册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最后按程序报国家建设部会有关部门审批。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已办理注册的结构工程师,待现注册有效期满后再重新核算有效期,换发执业专用章。 四、注册工程师变更、延续注册申请随时受理,当月20日前上报国家建设部有关部门审批。初始注册受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五、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未超过3年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超过者须完成本专业每年60学时继续教育。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六、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审批后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时间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公告(网址:http://www.gdzczx.com/),凭受理凭证领取。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