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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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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89号),经行署领导批示,现就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两个规章(即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第123号令)。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适应世贸规则,保障政令畅通,有效实施管理。对机关文秘人员和分管领导组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章的内容和操作程序。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具体学习培训事宜,由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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