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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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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
  (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
  (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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