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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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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 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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