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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注工[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注工[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为做好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2月22、23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中旬以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七个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考试部门要按照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 26号、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9月12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编码为

  类别级别专业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11、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1、基础01.基础.发输变电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01.专业.发输变电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类别级别专业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12、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1、基础01.基础.供配电1、基础考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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