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教育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确保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教育工作进一步实施,不断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再教育和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