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五月八日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层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 (五)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未设定他项权。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预售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开发企业办证申请;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位置、面积、幢号、房号统一编排方案、开工和竣工交付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