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5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环函〔2005〕226号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5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一)考试科目与方式 1、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闭卷笔试 2、核安全综合知识 闭卷笔试 3、核安全专业实务 闭卷笔试 4、核安全案例分析 闭卷笔试 (二)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