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绿色电力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是指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上网的电力。 第三条 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支持建设绿色电力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