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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绿色电力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是指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上网的电力。
  第三条 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支持建设绿色电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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