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结合宁波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督促危化品运输企业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质量及其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停止营运。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对登记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其中,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检验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车辆,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解体。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在6月底前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GPS定位仪或行驶记录仪安装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 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等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