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焦作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